3-2. 建立論點及論證

  

  辯賽中不論正反兩方都須要有論點來支持自己,因此,建立論點是辯論最基本的工作之一,一般情形下論點都不會只有一個,任何一方都可能有好幾個論點,彼此相互配合,所以論點必須要有架構和組織起來,才能發揮效果。

 

   3-2.1 建議論證及論點的方式

        一個完善的論點,應含有一個或一個以上的論證。再經過一些簡單的推論過程,來鞏固己方立場。建立論點必須由進立論證開始,有堅強的論證才能有有力的論點(如圖3-1),如何得到論證?可由下列兩種方法:

˙        直接由其他證據推論

˙        直接由其他的論證推得辯題各項論點 及架構支持各論點之論證。

   而論證的三步驟:

    〈一〉提出證據

        證據在辯論上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,一項強而有力的證據,甚至可以直接當成論點而無需經過推論,不過大部份的證據仍需推論才能成為武器,論證要能正確,必須同時具備正確前提及合理的邏輯推論。在正確的前提,所得到的論證才會有實質的意義。證據資料的來源太多了,凡舉報章雜誌、教科書、政府文件及統計資料、期刊或網路等,都是很好的利用資源,學長希望所有學弟能夠平時就對社會及國家大事有一定的關心,以培養蒐證能力及增進知識。當然,先前的論證結果也可當成證據的一種,證據的形式雖無刻板規定,但是要注意的是,證據的公信力是否足夠,否則在證據爭論上會花去多太多時間。辯賽中提出資料做證據,最好說其出自何處。方可比較正確性。

    〈二〉合理推論

        要使推論正確,就必須要合於邏輯,故邏輯思考觀念是辯士所需培養及具備的一項能力,辯論不僅要提出證據,更要將證據做合理的推論來獲得有利於己方的論證。

    〈三〉做成結論

        當  推論完了之後,所得結果就是結論,利用這結果,再妥善組織及架構,便可得合適的論點。

 

   3-2.2 論證的四個主要方法

        論證的方法很多,一般以歸納論證法、演繹論證法、因果論證法、類比論證法四種居多,以下分別介紹這四種方式!

 

       歸納論證法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〈一〉意義:根據觀察到的實例求出普遍可適用的結論。此方法就是由特定的事實推知普遍的原理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〈二〉種類: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a.完全歸納法:結論沒有超出實例之外,而且結論都是經過直接實驗所得。(如列舉每一例)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b.不完全歸納法:結論包括的範圍,超過觀察的實體,也就是根據部份已知的事實來推斷整體的概括。(如死刑之美、荷等國無死刑便得世界先進國家都無死刑的結論)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〈三〉歸納論證法的必要條件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a.完全歸納:舉例都必為真,結論不得超過實例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b.不完全規納法:除了每個實例必須為真外,尚須滿足下列條件

   ˙  實例必充實

   ˙實例客觀,非特定挑選

   ˙做成結論必須目前找不出例外

   ˙ 結論要合情合理。

   ˙ 所舉例證必須屬於該類事物共同主要的性質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〈四〉歸納論證可能發生的錯誤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a.完全歸納法:所舉的實例有誤,或結論過誇張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b.不完全歸納:

   ˙        實例不夠正確

   ˙        實例不夠充足,數量上不達統計意義

   ˙        實例有特別挑選不客觀

   ˙        可輕易舉出其他駁斥該論者

   ˙        結論有孛常理

 

    《演繹論證法》

   〈一〉意義:由一個普通適用的原則去推論其中某部份事例的特性,也就是由普遍推知特定概念。

   〈二〉說明:演繹是根據大前提得敘述,再配合小前提,然而做成結論,也就是一般說的三段論證法。如以死刑為例:大前提為所有重大刑案快速增加的國家均不廢除死刑。小前提為:我國重大刑案不斷增加,結論就得我國不應廢除死刑。

   〈三〉演繹法可能有的錯誤:

   a.實質上錯誤,大前題和小前提的敘述錯誤產生的錯誤,稱實質錯誤。所以檢視事實是否正確就是相當重要。

   b.邏輯錯誤

 

 

    《因果論證法》

   〈一〉意義:因果論證通常分成兩種,分述於下:

   a.由因推果的論證,跟據觀察到的前因來推斷未來會發生的後果。

   b.由果推因的論證,根據觀察到的後果來推斷已發生的前因。

   〈二〉說明:因果論證法主要是基於前因後果間存有的確鑿關係,也就是兩事物間必有其依存的關係來滿足因果論。如:

   a.由因推果:因為沒看書,所以就會考不好。

   b.由果推因:因為他心情不好,所以一定發生了啥不好的事。

   〈三〉因果論證的條件

   a.由因推果

   ˙        觀察之前因,必須要有其所產生推論後果的足夠力量

   ˙        根據過去的經驗,由此前因推論後果,沒有一次錯誤。

   ˙        前因在作用時,未受到任何阻礙前因產生後果的其他因素。

   b.由果推因

   ˙        推論的前因,必須要有產生所觀察到的後果足夠力量

   ˙        觀察到的後果,只有在推論的前因下,才可以得到合理的解釋。

   ˙        推論前因作用時,沒有其他因素滲入或阻礙。

 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〈四〉因果論證可能的錯誤

   a.前後顛倒,不知道那個是因是果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b.一個果,可能是很多個因所造成。

 

     《類比論證法》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〈一〉意義:找出兩件事物的相關處,就此相似處比而同之,即由此事物去推段另一事物的論證法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〈二〉說明:類比的主要基礎是根據兩件事物之間的特定方面的類似性。

一般可以將類比論證分成兩種:

 ˙        就性質而言

 ˙        就關係而言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〈三〉基本條件

 ˙        類比所根據的事實必須正確。

 ˙        兩事物類比推論的地方,必須是在相似處。

 ˙        兩事物的類似點,不可存有矛盾之處。

       Ex.死刑應否廢除中正方提出死刑是殘忍而要廢止時,反方可將其導入說明刑罰慘忍,是否連其他法規也一併刪除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〈四〉可能產生的錯誤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a.類比的事實若不對,就會產生錯誤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b.兩事物雖有相似處,但類比是其他部份時,也會產生錯誤。

 

  而類比論證帶來那些好處?基本上,類比論證不要當成主要論證,因為兩件事物再如何接近,都是有差異之處,不合乎科學,不過,他至少提供我們三項好處:

 ˙        可以使複雜的道理,透過淺顯的例子,輕易表達。

  ˙        可以提高主要論證可信度,並增加效果。

  ˙        類比論證富趣味性,容易引人注意。

 

    3-2.3《總結》

        在怎樣說,決大多數的社會科學都沒有一定的答案,隨著空間及時間的變化,文化的發展、社會的變遷、價值觀的轉移及個人觀念不同影響,都會使論證的正確性,難有一定的標準,因此,辯論是比較雙方何者有理,而不是絕對的標準,看看到底是誰合理?

 

〈一〉歸納論證:比較雙方實例和證據的真實性,以及充份度。

〈二〉演繹論證:比較雙方前提的正確性,以及推論過程的邏輯性。

〈三〉因果論證:比較雙方因果關係的確鑿度和相不相關。

〈四〉類比論證:比較雙方所選用事例的恰當性與真實性。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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